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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

发布日期:2008-2-7 17:50:55 来源: 作者: 点击:268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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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山西省劳动厅:   
      你厅《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》(晋劳仲函字〔1994〕第OO7号)收悉。经研究答复如下:   
     
   目前,我国仅将月经期女职工的高处作业列为禁忌工种。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,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,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。我们认为,即使在工作现场、工作时间内发病,也不应作工伤处理,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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