产品的质量缺陷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界定为“本法所称的缺陷,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、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;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,行业标准的,指不符合该标准。”
该条法律规定,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、销售者提供的产品是安全的、可靠的。生产者、销售者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,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。
该条规定有以下两层意思:
一、 生产者、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,则这种风险必须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上,也就是说应当符合消费者对产品的安全性、可靠性的合理期待,这种产品就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,消费者是可以接受的,应视为没有缺陷的产品;
二、 生产者、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,有国家标准的,应符合国家标准,有行业标准的,应符合行业标准,这里的国家、行业标准,都是指产品应当符合的质量标准,执行国家、行业标准,是强制性的,决不允许将有标准而生产出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投入市场,这是生产者的义务。对消费者而言,产品符合标准,是合格产品、放心产品,也就是不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。
三、 质量缺陷和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之间是有密切联系而又不能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。首先质量缺陷的内容比标准的内容要宽,涵盖面要广;其次即使是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产品,不一定没有质量缺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