认证信息载入中..
你的位置: 首页产品质量正文

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

发布日期:2008-2-10 15:40:51 来源: 作者: 点击:140

 
 
 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规定:“生产者、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,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、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”,该法还规定:“生产者、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。”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的规定,产品的销售者对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下列的责任和义务:

  一、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;

  二、 销售者应采取积极主动措施,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;

  三、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、变质产品;

  四、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
  1、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;

  2、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、生产厂厂名、厂址;

  3、 有用中文注明的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;

  4、 需要事先告知消费者的,应予先提供资料;

  5、 标有生产日期、安全使用期、失效期;

  6、 有警示标志、中文警示说明;

  7、 有中文标明的储运注意事项。

  五、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,不得冒用他人的厂名、厂址;

  六、 销售者不得冒用认证标志;

  七、 销售者不得掺杂、掺假、不得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;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

  销售者违反上述责任和义务而造成使用人、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害的,应承担民事责任,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• 1

    顶一下
  • 举报

  • 0

    踩一下

TAG:

相关评论

发表评论


RunTimes 0.218s